質量鑒定工作程序
一、我公司依照本程序開展和實施質量鑒定工作,包括受理質量鑒定委托,制定鑒定實施方案,核算收取鑒定費用,組織專家實施鑒定,編制、審查和出具質量鑒定意見書,接受異議處理,配合人民法院組織專家出庭作證等。
鑒定專家承擔制定鑒定實施方案、現(xiàn)場勘驗、鑒定論證、編寫技術分析意見、撰寫質量鑒定意見書、配合公司異議處理和出庭作證等質量鑒定工作。
二、質量鑒定意見書由鑒定專家簽字并加蓋我公司鑒定專用章。我公司和鑒定專家對出具的質量鑒定意見書負責。
三、我公司可接受下列委托人的委托開展質量鑒定工作:
(一)司法機關;
(二)仲裁機構;
(三)處理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;
(四)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;
(五)產品/工程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。
四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我公司不予受理:
(一)不能提供產品/工程質量要求的;
(二)不具備鑒定條件的;
(三)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,無法實施鑒定的;
(四)司法機關、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/工程質量爭議做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;
(五)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對產品/工程質量爭議作出處理的;
(六)我公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;
(七)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。
不予受理委托的,我公司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,退還鑒定材料。
五、我公司對委托人提出的鑒定要求進行審核,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委托并書面告知委托人。對于復雜、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,我公司會與委托人協(xié)商決定受理的時間。
需要補充鑒定有關材料的,我公司原則上在受理時一次性書面告知委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清單。
六、我公司會根據質量爭議的焦點,組織3名及以上相關專業(yè)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實施質量鑒定工作。
專家組成員不會隨意更換,確需調整組成人員的,會提前書面告知委托人。
七、我公司會以書面的形式將專家組成員告知委托人和雙方當事人。鑒定專家與產品/工程質量爭議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會主動回避,未主動回避的,我公司會及時調整鑒定專家。
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鑒定專家回避名單并說明理由。經委托人審查,回避理由成立的,我公司會及時調整鑒定專家,并再次通知委托人對新調整專家是否需要回避進行確認,直到委托人確認不需要回避。
八、鑒定專家組會根據鑒定委托要求制訂質量鑒定實施方案,并書面告知委托人,委托人無異議的,按實施方案進行質量鑒定工作。委托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,3個工作日內專家組需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。
九、質量鑒定需查看現(xiàn)場或對實物進行勘驗的,我公司會以書面形式告知委托人,至少有2名鑒定專家到場參與現(xiàn)場勘驗,專家組會制作現(xiàn)場查看或實物勘驗情況記錄,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。必要時采取拍照或攝像取證的方式,留下影像資料。
十、鑒定過程中我公司需對爭議產品、試驗加工制品、抽樣樣品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檢驗或者試驗的,會事先告知委托人及雙方當事人同意。
剔除回避的檢驗檢測機構,會選取通過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,并由其出具檢驗或檢測報告。如沒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,可以委托經專家組確認的有能力的單位進行試驗并出具試驗結果,但需提前告知委托人。
十一、專家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要求委托人提供與產品/工程質量鑒定有關的資料;
(二)了解與鑒定有關的具體情況;
(三)進行現(xiàn)場勘驗;
(四)發(fā)表鑒定意見。
十二、專家組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鑒定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及本程序的要求;
(二)準確、及時地簽字出具鑒定意見;
(三)解答委托人提出的與鑒定意見有關的問題;
(四)經人民法院通知,鑒定專家應當出庭作證,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,經人民法院同意,鑒定專家可以書面回復。
十三、在鑒定過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,我公司可向委托人提出終止質量鑒定:
(一)委托人未能提供必要的鑒定所需材料,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的;
(二)因不可抗力致使質量鑒定無法進行的;
(三)當事人拒絕按交費期限支付鑒定費用的;
(四)當事人拒不配合導致無法完成鑒定項目的;
(五)法律規(guī)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。
終止鑒定的,我公司會書面通知委托人,說明理由,并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。
十四、專家組完成鑒定工作后,負責撰寫鑒定意見書草案。我公司審核無誤后,經全體鑒定專家組成員確認和簽字,加蓋質量鑒定專用章,形成《鑒定意見書》。
鑒定意見書包括以下有關事項和內容:
(一)封面、前言、委托單位名稱、鑒定對象、鑒定要求;
(二)鑒定依據、鑒定形式;
(三)案情摘要、鑒定過程;
(四)現(xiàn)場勘驗、檢驗檢測;
(五)現(xiàn)場勘驗記錄試驗數據(必要時);
(六)技術分析;
(七)鑒定意見;
(八)鑒定專家組成員簽名;
(九)加蓋鑒公司定專用章;
(十)鑒定對象外觀、銘牌、內部結構等相關內容的圖片或照片;
(十一)現(xiàn)場勘驗筆錄;
(十二)檢驗(試驗)報告或有能力試驗機構的數據;
(十三)公司和鑒定專家資質證明;
(十四)鑒定人承諾書;
(十五)公司聲明。
十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我公司可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:
(一)鑒定意見不明確或者未完成鑒定委托要求的;
(二)有新的證據材料出現(xiàn)的;
(三)質證后,鑒定意見存在缺陷的;
(四)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。 |